规章制度

清华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2020-06-30  教师工作部  点击:

—经第十四届党委第一百二十二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维护教师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清华大学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职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师德失范行为,包括: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的言行。

(二)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学校声誉等权益的行为。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传播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从事传播邪教和宣传迷信等活动;在学校公共场所从事、组织或参与宗教活动。

(四)擅自从事影响正常教学科研等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活动。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其学业无关或偏离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活动;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逃避责任。

(六)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七)学术不端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项目申报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家长或者其他利益相关人的财物,参加由学生、家长或者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者利用学生相关资源谋取私利。

(十)擅自对外代表学校或以学校名义开展活动,擅自使用学校商标、专利、仪器设备、场地等资产资源或以清华大学教师身份不当谋取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工作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正当。

第五条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党委教师工作部作为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归口部门,具体负责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认定等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条党委宣传部、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终身教育处等相关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认定相关工作。

教师所在单位负责参与师德失范行为调查相关工作。

第八条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教师涉嫌存在师德失范行为或者接到相关举报,应当及时向党委教师工作部反映、报告。

第九条党委教师工作部发现或接到举报教师涉嫌师德失范的线索,应当及时组织初步核实,在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立项。师德失范行为已由司法机关介入调查的,迳行立项。

第十条立项后,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及时组织相关机构、教师所在单位开展调查,相关机构在此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经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报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

参与调查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关于回避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对教师相关行为是否构成师德失范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

教师失范行为已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的,迳行认定为师德失范行为。

第十二条学校视情节轻重对师德失范教师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评优奖励、教师职称、岗位聘用、干部竞聘、人才计划、科研项目等方面的申请(申报)资格,停止教学活动,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指导研究生资格,撤销学校相关表彰(奖励),年度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等处理;处分;按规定程序报请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前款相关处理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研究决定,处分和报请撤销教师资格按相关规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取消相关申请(申报)资格,停止教学活动和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取消指导研究生资格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

第十四条对师德失范教师作出处理决定前,党委教师工作部应当告知教师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教师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处理决定应当于作出之日起十日内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送达教师本人。教师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难以当面送达的,可以按约定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六条师德失范教师对师德失范行为处理不服的,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及时将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博士后研究人员、职工、离退休教职工等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学校兼职教师、访问学者等其他人员在本校工作期间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2018年6月6日学校第十四届党委第三十六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清华大学师德“一票否决制”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