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清华大学教职工奖励规定

2021-11-09    点击:

—经第十四届党委第一百八十四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五届党委第五十九次常委会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工作人员奖励制度,激励全校教职工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和《清华大学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教职工集体,是指学校二级单位、二级单位挂靠或内设机构,以及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团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面向全校教职工和教职工集体开展的奖励(以下简称教职工奖励)。学校教职工个人和教职工集体在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本职工作以及履行社会责任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依据本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条 教职工奖励工作坚持服务学校改革发展,体现时代性、导向性、实效性,突出正向激励。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坚持事业为上、聚焦根本任务、突出业绩贡献;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

(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六)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以定期奖励为主。

第五条 学校党委会及其常委会统一领导教职工奖励工作,研究决定教职工奖励重要事项。

第六条 学校教师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教职工奖励工作。

学校相关议事协调机构等在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组织落实教职工奖励工作。

第七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作为学校教师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归口负责教职工奖励工作。

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以下统称主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工承担教职工奖励的组织实施具体任务。

第八条 教职工个人和教职工集体遵纪守法,立足本职创先争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奖励:

(一)在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履行政治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二)在执行学校战略部署、推进学校改革发展、承担重要专项工作、维护公共利益、防止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抢险救灾减灾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三)在推进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改革创新发展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四)长期坚守一线岗位,在服务师生、爱岗敬业、担当奉献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五)在维护安全稳定、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和功绩的;

(六)有其他突出成绩和贡献应给予奖励的。

第九条 学校给予教职工个人和教职工集体的奖励包括记大功、记功、嘉奖。

(一)对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对学校改革发展作出杰出贡献,在校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记大功;

(二)对取得突破性成就,对学校改革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在校内外产生较大影响的,记功;

(三)对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学校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嘉奖。

第十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学校相关议事协调机构等为教职工奖励决定机构。给予记大功、记功,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嘉奖,由学校相关议事协调机构等在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面向教职工个人和集体开展定期奖励。定期奖励一般以年度或者聘期为周期,以年度或聘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可以结合年度或聘期考核等工作进行。年度定期奖励一般应当在奖励年度次年三月底前组织完成。

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结合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或调整。给予教职工个人记功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教职工总数的2%,给予教职工个人嘉奖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教职工总数的20%

第十二条 定期奖励按照职责范围等分类组织实施。其中,记大功、记功的具体类别的设立、调整、撤销,由主责部门或者党委教师工作部提出建议,报经学校教师工作委员会审议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嘉奖的具体类别的设立、调整、撤销,由主责部门或者党委教师工作部提出建议,报学校教师工作委员会统筹决定。

第十三条 定期奖励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责部门拟定奖励工作方案,明确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比例(名额)、程序和纪律要求等。记大功和记功奖励工作方案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其中,记大功奖励工作方案按规定事先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在作出记大功奖励决定后一个月内报备。嘉奖奖励工作方案报学校相关议事协调机构等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二)主责部门根据奖励工作方案,结合实际需要组织评选或者听取专家、二级单位、服务对象等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奖励建议名单,上报相应的教职工奖励决定机构确定拟奖励名单。

(三)对拟奖励名单听取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涉及校管干部、聘任制干部的征得组织部门同意。

(四)拟奖励名单在学校信息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因涉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予公示)。

(五)教职工奖励决定机构确定奖励名单,奖励名单在学校信息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因涉密不宜公开的除外)。

第十四条 学校对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工作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教职工和教职工集体,及时给予奖励。

学校党委常委会结合实际确定及时奖励的奖励方案、奖励比例(名额),并明确主责部门承担及时奖励组织实施具体任务。及时奖励工作程序参照定期奖励相关程序执行。

及时奖励情况可以作为定期奖励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学校对获得记大功、记功、嘉奖的教职工个人和集体颁发奖励证书;对获得记大功、记功的,同时对个人颁发奖章、对集体颁发奖牌。

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制作或监制。

第十六条 学校对获得记大功、记功的教职工给予一次性奖金,奖金额度由学校教师工作委员会统筹研究确定。

奖励所需经费纳入学校预算。一次性奖金不计入获奖教职工薪酬总额。

第十七条 教职工奖励名单应当自公布后一个月内由主责部门向学校教师工作委员会报备。奖励审批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相应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单位文书档案。

第十八条 严重违反规定的奖励权限或程序作出的,以及获奖教职工个人或集体(及其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奖励决定机构研究决定后按规定程序撤销相应奖励,并注销和收回奖励证书、奖章、奖牌,撤销相应待遇,追缴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

(一)政治品质、廉洁自律存在问题,或者道德品行、遵规守纪等师德师风方面存在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情形。

撤销奖励的,予以公布(因涉密不宜公开的除外)。相关材料相应存入干部人事档案、单位文书档案。

第十九条 主责部门、党委教师工作部、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对教职工奖励工作的投诉、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教职工个人和集体对撤销奖励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相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应当由上级主管部门作出的奖励,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后按相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面向各类项目、成果等开展的奖励,不适用本规定,相应的奖励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